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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群与邵阳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群,邵阳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何群,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河西街。法定代表人黎晓琦,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智,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艾明清,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群与被告邵阳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群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群因其女儿马某某(现不满周岁)右臂丛神经损伤在3周岁内不能进行伤残鉴定,待作出伤残鉴定后另行起诉,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何群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兵审 判 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陈友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