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雯梅与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雯梅,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甘雯梅,女,汉族,1988年5月8日生,住河池市。被申请人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金港大道吉田国际5栋1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申请人甘雯梅与被申请人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达开路西侧面积为23844.72平米[贵国用(2013)笫0559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甘华松自愿提供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A1栋3单元1602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6号江南馨园6号楼3单元803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及桂M×××××小车作诉前保全担保;郑霞自愿提供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A1栋2单元903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及桂A×××××小车作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贵港市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达开路西侧面积为23844.72平米[贵国用(2013)笫0559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甘华松自愿提供作诉前保全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区A1栋3单元1602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6号江南馨园6号楼3单元803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及桂M×××××小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对郑霞自愿提供作诉前保全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1号骋望骊都居住小计区A1栋2单元903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及桂A×××××小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柳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慧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