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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增双与赵金利、董桂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双,赵金利,董桂花,毕志安,史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张增双,男,1970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赵金利,男,1949年4月1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桂花,女,1950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毕志安,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史树民,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双与被告赵金利、董桂花、毕志安、史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金利、董桂花、毕志安、史树民价值人民币44642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才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