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西华。委托代理人陈志军。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立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德立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德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067元,由德立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 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玉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