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田长明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明,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田长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斌,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明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长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且又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田长明负担。审 判 长 邱世秋代理审判员 石彦军人民陪审员 李淑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