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田长明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明,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田长明,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斌,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明诉被告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长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且又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田长明负担。审 判 长  邱世秋代理审判员  石彦军人民陪审员  李淑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