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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介庭与卢文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介庭,卢文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721号原告:周介庭,男,汉族,1950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卢文乐,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周介庭与被告卢文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桂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卢文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