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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华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杨熙忠、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杨熙忠,高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邓华明,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负责人洪建武,该公司经理。被告杨熙忠,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高顺,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华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杨熙忠、高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华明于2015年9月25日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顺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华明撤回对被告高顺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