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终字第106号原公诉机关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息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息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大利审 判 员 冷宝阳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