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俊俊与张旭飞、陈丽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俊,张旭飞,陈丽娜,苏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944号原告:李俊俊。被告:张旭飞。被告:陈丽娜。被告:苏明艳。原告李俊俊诉被告张旭飞、陈丽娜、苏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旭飞、陈丽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苏明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陈安栖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俊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旭飞、陈丽娜、苏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张旭飞与被告陈丽娜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9日,被告张旭飞向原告李俊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苏明艳提供担保,后被告张旭飞偿还原告本金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旭飞、陈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俊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苏明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明艳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张旭飞、陈丽娜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旭飞、陈丽娜共同负担,由被告苏明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