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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杜新海与韩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新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刚。上诉人杜新海因与被上诉人韩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