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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知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虞市波耐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江栋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波耐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上虞市江栋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绍知初字第485-1号原告:上虞市波耐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江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海波。被告:上虞市江栋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波耐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江栋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江栋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波耐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虞市波耐摩托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