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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崔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清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巴山蜀地餐厅值班期间与被害人崔某某因消费纠纷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持洗地刷击打崔某某的头部,致其左颞顶部硬膜外薄层血肿、左颞骨线状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裂伤、左耳廓及耳后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街巴山蜀地餐厅值班期间与崔某某因消费纠纷发生争执,王某持洗地刷击打崔某某的头部,致其左颞顶部硬膜外薄层血肿、左颞骨现状骨折、左颞顶部头皮裂伤、左耳廓及耳后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已支付),被害人崔某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崔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崔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李 杨人民陪审员 马永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