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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海与被执行人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海,高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李 志 海 与 被 执 行 人 高 大 军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民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海,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富贵家园小区3C-201,身份证号码2207021970********。被执行人高大军,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梧桐家园福地居一号楼4单元501室,干部,身份证号码2207231970********。申请执行人李志海与被执行人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被告高大军2013年11月26日偿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及约定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青林的银行账户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