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大鹏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大鹏,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王大鹏。被申请人李军。申请人王大鹏与被申请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军银行存款25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军银行存款25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全明植所有的房屋产籍;三、冻结申请人王大鹏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