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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大鹏诉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大鹏,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2号申请人王大鹏。被申请人李军。申请人王大鹏与被申请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军银行存款25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军银行存款25万元,如款额不足查封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全明植所有的房屋产籍;三、冻结申请人王大鹏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