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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大森皮革制衣有限公司与苏州利斯特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大森皮革制衣有限公司,苏州利斯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18号原告太仓市大森皮革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易。被告苏州利斯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大森皮革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保全申请费405元,合计773元,由原告太仓市大森皮革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