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勇与被执行人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勇,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勇,男,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韩广斌,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张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春勇与被执行人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辽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张锐的法人资格。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法人身份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