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群峰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与段志英、高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群峰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段志英,高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群峰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城港市防城镇桃园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林业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志英。被执行人高光国,系被执行人段志英丈夫。本院在执行(2013)防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防城港市群峰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段志英、高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按(2013)防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新审 判 员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曾玉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