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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粮农。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培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