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粮农。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培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有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