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周伟、张向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万华,周伟,张向红,呼振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387-1号申请执行人杜万华,居民。被执行人周伟,居民。被执行人张向红,居民。被执行人呼振伍,居民。申请执行人杜万华与被执行人周伟、张向红、呼振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万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张向红、呼振伍对被告周伟承担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因被执行人周伟、张向红、呼振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等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另被执行人张向红的车辆被本案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向红的工资已被本案冻结。本院认为,因划扣被执行人的工资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程序性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3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