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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孙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802号原告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秀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兆青,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委托代理人宫萍,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孙博,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佳利(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