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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学忠与丁允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忠,丁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忠,居民。被执行人丁允才,邳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工。申请执行人黄学忠与被执行人丁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允才欠原告黄学忠借款10万元及利息3万元(该3万元为自2012年9月7日计算至2013年12月7日止的利息)。于2014年5月1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3万元,剩余款项7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丁允才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学忠负担。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丁允才负担。被执行人丁允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冻结、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土地与房产部门查询并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3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