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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曲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X,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94********,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政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8日1时许,被告人曲政在大庆市油田总医院住院三部14楼21病区普外科会客室内,拽开室内二号衣柜门,从被害人王XX的钱夹内盗走人民币2800余元,事后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4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曲政再次在大庆市油田总医院住院三部15楼23病区医生办公室内,拽开被害人巢XX的衣柜门,将一部���果ipad型平板电脑盗走(价值人民币1769元)。事后曲政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平板电脑卖给张XX,案发后赃物未能起回。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曲政在其母亲曲XX陪同下到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民警指定的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龙塔正门口投案。综上,被告曲政盗窃二起,承担的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56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政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字条;证人秦XX、张XX、曲XX的证言;被害人张XX、巢XX的陈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曲政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被告人曲政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曲政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曲政退赔被害人王XX、巢XX人民币4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柳玉才审 判 员  王丹平人民陪审员  田美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