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吉克阿果木诉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克阿果木,徐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吉克阿果木,女,1975年12月6日生,彝族,住越西县。被告:徐建华,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克阿果木诉被告徐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克阿果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吉克阿果木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义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