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友双与罗逸夫、袁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双,罗逸夫,袁红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王友双,男。被告罗逸夫,男。被告袁红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双与被告罗逸夫、袁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友双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