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福建诉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李福建,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职务: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建诉被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福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