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邓贵元与陈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贵元,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邓贵元,女,汉族,1982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陈均,男,汉族,1982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贵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贵元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邓贵元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筠连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