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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韩聪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述钢,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祥公司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三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述钢、被告东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祥公司诉称:三祥公司与东阁公司多年一直保持供货关系,三祥公司向东阁公司销售锻边、压块、生铁、球化剂、石英砂等金属制品和冶金材料。因东阁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东阁公司欠三祥公司货款188,000元,达成还款协议如下:1、东阁公司如能在2014年11月30日分4次还清货款,则此期间免息;2、如每月最少能还款10,000元,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3%计算利息。如发生违约,则另加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按次累加。根据双方对账情况,截止2015年2月28日,东阁公司欠三祥公司213,470.20元。为维护三祥公司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三祥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东阁公司给付货款18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东阁公司承担。被告东阁公司辩称:东阁公司所述欠货款188,000元是我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毕某某经手的,因没有交接相关的欠款事实,对欠款事实不清楚。因现在不了解情况,所以不同意给付货款及利息和违约金。原告三祥公司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协议。意在证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东阁公司欠三祥公司货款188,000元。东阁公司承诺在2014年11月30日前分4次还清,则期间免息。如果每月最少还10,000元,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息3分计息。如发生违约,则另加违约金2,000元。证据二、东阁冶金对账单。意在证明:截止到2015年2月28日,东阁公司总计欠三祥冶金公司213,470.20元,包括利息和违约金。由于签订协议后,东阁公司并没有付款,截止2015年2月28日对账时,东阁公司欠款213,470.20元,其中本金188,000元,利息25,470.20元。被告东阁公司对原告三祥公司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协议上加盖的公章是东阁公司的公章,但是具体内容不太清楚。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利息约定过高。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三祥公司举示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三祥公司向东阁公司销售锻边、压块、生铁、球化剂、石英砂等金属制品和冶金材料。双方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东阁公司欠三祥公司货款188,000元,达成还款协议如下:1、东阁公司如能在2014年11月30日分4次还清货款,则此期间免息;2、如每月最少能还款10,000元,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3%计算利息。如发生违约,则另加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按次累加。2015年2月28日,三祥公司与东阁公司双方签订东阁冶金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截止2015年2月28日,东阁公司欠三祥公司213,470.2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东阁公司是否应给付货款188,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三祥公司与东阁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三祥公司向东阁公司提供锻边、压块、生铁、球化剂、石英砂等金属制品和冶金材料,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三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东阁公司验收合格并使用货物,东阁公司应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但至今尚欠货款188,000元未给付。三祥公司要求东阁公司给付欠货款188,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东阁公司抗辩称三祥公司所述欠货款188,000元是东阁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毕某某经手的,没有交接相关的欠款事实。现因为不了解情况,所以不同意给付货款及利息和违约金,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三祥公司要求东阁公司给付欠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截止2014年6月30日,东阁公司欠三祥公司货款188,000元,达成还款协议如下:1、东阁公司如能在2014年11月30日分4次还清货款,则此期间免息;2、如每月最少能还款10,000元,则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3%计算利息。如发生违约,则另加违约金2,000元,违约金按次累加。双方对于计算利息的利率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逾期还款的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调整。以18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欠货款人民币188,000元。二、被告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欠款的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东阁冶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策审 判 员  李利新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