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