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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生,住伊川县白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