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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小花与卢春燕、卢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小花,卢春燕,卢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76号原告廖小花,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杨开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春燕,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晶晶,女,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小花与被告卢春燕、卢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小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花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廖小花负担。审判员 林  黄  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