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解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248号原告解某,女,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被告韩某,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原告解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