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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钱彩云与被上诉人陈宜萍、吴克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彩云,陈宜萍,吴克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彩云,女,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南京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委托代理人朱凯,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宜萍,女,1960年9月8日生,汉族,南京秦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克弘,男,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工。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郁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灜,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彩云与被上诉人陈宜萍、吴克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钱彩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陈宜萍、吴克弘以钱彩云的近亲属系本院工作人员为由,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一审中,陈宜萍、吴克弘未提出管辖异议,二审中,其以对方当事人是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管辖。鉴于二审中出现新的情况,本案宜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