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明,刘强剑
案由
典当纠纷,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33号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汪六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马明,总经理。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顾娟,经理。被告:马明。被告:刘强剑,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禺会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明、刘强剑典当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郑明礼、周宝琳自愿以自己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沁雅锦绣城s1-s2号楼延安路商A18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坐落于蚌埠市沁雅锦绣城s1-s2号楼延安路商A18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6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蚌埠市松傲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明、刘强剑所有的156万元的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章一鸣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