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祁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昌勤与被告陈高华、唐红归、李桂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勤,陈高华,唐红归,李桂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刘昌勤,男……委托代理人谢芳盛,男……被告陈高华,男……被告唐红归,男……被告李桂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昌勤与被告陈高华、唐红归、李桂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昌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刘昌勤负担。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