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荣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张荣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聪。委托代理人:谷长阅。委托代理人:童美金。被告:张荣良。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良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