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与张荣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张荣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聪。委托代理人:谷长阅。委托代理人:童美金。被告:张荣良。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良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正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