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侯玉龙诉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侯玉龙,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8号。负责人游达。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138号4楼2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龙诉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玉龙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龙撤回对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凯德天府分公司、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玉龙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炼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