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恩波,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波,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恩波,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霞,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波与被告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恩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