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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恩波,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波,高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恩波,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裴雄日,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霞,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波与被告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恩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