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桑执(民)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郝文虎与龙山县猛必乡永茂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虎,龙山县猛必乡永茂煤矿,毛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郝文虎,男,1967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明孝道,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龙山县猛必乡永茂煤矿,住所地龙山县猛必乡猛必村。法定代表人陈光凯,煤矿负责人。被执行人毛远胜,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文虎与被执行人龙山县猛必乡永茂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山县猛必乡永茂煤矿、毛远胜的住所地、居住地及可供执行财产均在龙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现该案已移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