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军荣与刘在勇、袁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荣,刘在勇,袁秀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高军荣,男,1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坤,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在勇,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袁秀华,女,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绍荣,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明,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荣与被告刘在勇、袁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军荣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0元、财产保全费872.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837.00元,由原告高军荣负担。审判员  毕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