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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丁 奇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