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丁 奇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泽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