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文与吴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吴长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李文,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赵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虹,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李文与被告吴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7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长虹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短期内归还。然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3、转账凭证及电汇储蓄对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60万元的事实。吴长虹未到庭答辩,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吴长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的证据经过庭审出示,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吴长虹向李文出具借条一份,向李文借款60万元。借条出具后,李文以电汇方式向吴长虹徽商银行账户汇入6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双方就还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致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起诉前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长虹向李文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公民之间的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自愿自起诉之日起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长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文偿还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3320元,由被告吴长虹承担(该款已由原告李文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婷代理审判员 洪 凝人民陪审员 钱 新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