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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希凡与福建教育学院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希凡,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教育学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梦山巷**号。法定代表人余建辉,校长。委托代理人方有欣,副处长。上诉人黄希凡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教育学院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一户一表改造系由用户自主办理申请改造的相关手续,再由自来水公司进行查勘并安排施工改造。而被告系一户一表改造的通知单位,非施工单位,原告诉请不明,且原告要求房屋设计部门对改造房屋核准确认后再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也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希凡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黄希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希凡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不只是一户一表改造的通知单位,而是组织单位。2011年9月15日被上诉人贴出通知“我院与福州市自来水公司联系,近期将启动……”,显然被上诉人是主动联系自来水公司,而非自来水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去通知各住户。2012年9月23日被上诉人通知“我院后勤处将推进自来水一户一表的改造”,显然被上诉人也是积极推动,而非被动的通知单位。二、一审裁定书记载“且原告要求房屋设计部门对改造房屋核准确认后再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上诉人的要求并非如此。上诉人是要求被上诉人组织启动水改的同时,也要启动房屋设计部门对房屋结构安全的核准确认。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福建教育学院答辩称:一户一表改造是有必要的,也是福州市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一户一表的改造也是经过福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设计的,是合法的。本院经审理认为,一户一表改造系由用户向自来水公司提出改造申请,再由自来水公司进行查勘并安排施工改造。被上诉人并非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亦不明确,其在起诉状中要求房屋设计部门核准确认后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