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董广芹与王庆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芹,王庆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491号原告董广芹。委托代理人周忠祥。被告王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广芹诉被告王庆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广芹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广芹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广芹撤回对被告王庆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董广芹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张运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