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先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先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158号原告: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新区商业步行街。法定代理人:徐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云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珍珠,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先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先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安县百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