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与李香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李香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林茂街北侧津源居商三;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香雲,退休教师。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香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香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香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