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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与李香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李香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林茂街北侧津源居商三;组织机构代码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香雲,退休教师。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香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香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香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迁西县宝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英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