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碧波诉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590号原告:王碧波,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成守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迪,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黄伟,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波诉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碧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碧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波撤回对被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碧波负担。审 判 员 李 洋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