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6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元瑞与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李元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406号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丹景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袁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殿武,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肇东街25号1-2-3,身份证号210102197903097210。被告:李元瑞,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丹景山路20号227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李元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