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成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苏成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张帅。被告:苏成相。原告张帅诉被告苏成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苏成相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