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葵玲诉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葵玲,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39号原告王葵玲。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王葵玲诉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葵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葵玲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葵玲撤回对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葵玲承担。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