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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49-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沈瑶,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利,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陈占荣,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丹梅,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占荣、王丹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海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占荣、王丹梅于2015年9月28日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