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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胜启与罗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启,罗宝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杨胜启(又名杨大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罗宝芝(曾用名罗保芝),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胜启与被告罗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胜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启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胜启承担。审判员  李虹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习洋溢 搜索“”